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和申请第四条 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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